教学工作
培训学习心得
发布日期:2014-04-29 00:00    浏览量:[]

 

培训学习心得

李芳

    二月底,我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关于社区矫正立法及实践”培训班的学习。

    该培训邀请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局局长给我们亲自授课,来到会场的不仅有司法局一线的专家,也有全国司法系统的诸多领导。在为期三天的学习以及和同行的交流中,我们不仅对社区矫正立法的前沿动态有了了解,也学习到了司法一线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和实施办法,这让我们在今后的教学及科研道路上又多了许多储备知识。现结合本人所学专业,谈谈这次海南培训的心得体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一)社区矫正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造成实践工作中的困难。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但是条文粗疏、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司法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适用时感到无所适从。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只有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权,却没有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滞后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首先,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从大体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工组成,社区矫正组织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

 其次,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人员参与较少,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司法所只有34名正式工作人员,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另一方面,现在大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由来自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转岗”而来,或是由街道干部和教师构成。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他们都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滞后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首先,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从大体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工组成,社区矫正组织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

其次,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人员参与较少,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司法所只有34名正式工作人员,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另一方面,现在大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由来自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转岗”而来,或是由街道干部和教师构成。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他们都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改善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改革和创新,在实践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使这种改革稳步健康地发展。同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加强有关立法工作,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现有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条文已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完善和扩大社区矫正的需要。因此,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并在该法的指导下对现行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进行修改。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巨大的系统工程,正式全面实行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因此,在目前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在继续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使社区矫正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有法律依据。

   (二)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网络

首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社区矫正部门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建立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因此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队伍。

其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三)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除矫正全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治疗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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