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新进展与规范执法专题的学习报告
发布日期:2014-04-29 00:00    浏览量:[]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新进展与规范执法专题的学习报告

张春雨

 为了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最新动态,了解有关社区矫正立法进展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提高相关专业教师的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安排,2014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7日,我参加了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社区矫正立法新进展与规范执法专题的培训班。两位教师一致认为此行收获颇丰,深受启发。

 本次培训班邀请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许振奇老师为参训人员进行专题辅导和说明,在培训班上许振奇老师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十大关系开篇,以中国社区矫正立法现状以及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并介绍了对国外社区矫正经验的吸取与借鉴。

一、主要收获

通过本次学习,我们了解到社区矫正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是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同时,从本次培训中了解到从中国社区矫正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 以及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社区矫正的“合法化危机”得到了化解。《刑法修正案(八) 》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7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03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二) 细化了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一修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而完善了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更好地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

(三) 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过程的监督

为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过程的监督,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从而强化了对社区矫正运行过程的监督。

二、几点体会
  通过本次学习,我们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刚刚起步,整个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形成尚有较长的路要走,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内部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良好运行,具体表现如下:

 (一) 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尚未明确

    在最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废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类型的执行,但并未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取而代之,导致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 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争议

    按照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4种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从而将“两院两部”在《通知》和《意见》中所确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分子”排除于社区矫正的执行范围。这样就出现了试点中的社区矫正范围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情况。

 (三) 相关称谓混乱

    首先是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主体称谓混乱。比如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被称为社区服刑人员,由此,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中也大多称为社区服刑人员,也有少数地方称为矫正对象,最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将这一群体称为“社区矫正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称呼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造成一定程度混乱。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已取得了初步成就,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社区矫正法治化的道路上依然任重而道远。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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