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循证矫正培训心得
发布日期:2014-09-24 00:00    浏览量:[]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发展与转型期,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和监管安全,促使监狱工作由传统经验改造型向现代科学矫正型转变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循证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刚刚流入国内,受到研究和实践所限,如何才能有效将循证矫正推行实施,建立符合我国罪犯改造实际情况的实施模式仍值得探索。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会于201412日至14日在贵阳组织了循证矫正业务骨干培训班,会上社会学院实验室主任杨波教授、司法部办公厅综合处周勇处长、湖南省戒毒局张军副局长分别就《暴力犯循证矫正的理念与实践》、《如何准确把握与有序推进循证矫正》以及《循证戒治策略与技巧》三个主题进行了讲解。 本人试就学习期间的见闻,再次浅谈一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把握内涵,多学科协作

    循证矫正是遵循证据的矫正,也就是矫正工作者遵循科学依据、寻找最佳证据对罪犯实施矫正,包括询证评估、分类、方案的制定,教育干预于管理等重要内容。从定义可以看出,循证是方法,矫正是目的。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我们必须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采用最直接、最有力、最佳的方法、措施或者是项目,并结合罪犯的意愿和特点来实施矫正活动。证据的科学有效性,将直接决定整个矫正工作的成败。证据收集可通过量表测试、信息采集、认识罪犯的家庭、婚姻及所处环境状况,了解并掌握罪犯的学习、成长及犯罪史,探知罪犯的心理、生理及人格特点,通过综合评定,分析引起罪犯犯罪的原因、心理、认知和不良行为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参考国内外有关方面的矫正文献资料,结合矫正实践者的工作经验和矫正者个体需求,进而建立不同罪犯矫正的方案。从这里可以看出,对证据的准确把握依赖于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背景知识。因此,作为一名警务工作者,不能只满足于现有的知识技能,而应该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相关学科的理论,将自己培养成一个综合性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当然,术业有专攻,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还必须具备团队协作能力,充分借用相关领域专家的技能,各取所长,从而对罪犯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分析,保证整个矫正工作的科学性。

二、找准重点,优化资源配置

循证矫正之所以能够得到认可,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实施可以花费最少的资源取得做大的效果。纵观循证矫正的全过程,不论是证据的寻找还是评估工作的开展,其目的均为了准确找到矫正点,也就是需要矫正的问题,从而集中力量进行攻破。且在矫正的过程中,矫正方案跟随新证据的发现以及评估结果的变化而不断在改变,从而进一步减少了矫正资源的浪费。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我们也必须树立资源节约意识,依据证据为不同类型罪犯进行分类矫正。尤其要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基础上,根据危险性程度和犯因性问题对罪犯进行分类,通过工具评估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依据不同分类搜索适合其矫正的最佳证据,并根据个体需求制定矫正方案进行矫正。在此基础上从 “犯因数据库搜索矫正范本为指导,只有结合罪犯个体需求进行有效矫正才是提高罪犯矫正绩效的基本途径。另外,还要在证据寻找和评估上多花心思,不要一味按照原有固定流程展开工作,而应结合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务必将前期的准备工作做扎实,从而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监狱的矫正工作为例,如果我们在罪犯初入监狱的时候,就能有机会帮助他们认识或找到引起或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就能够更容易实现助人自助原则。因为,普遍而言,罪犯不是为了成为罪犯而犯罪的,我们在罪犯进入监狱的时候,帮助他们对自身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尤其是挖掘一些罪犯潜藏心底,连他们自身都未曾发觉的正能量,这样才能协助他们打开了通往未来美好生活的道路之门使其通过后续的努力,重新融入社会。

三、以人为本,实施柔性矫正

循证矫正工作的开展强调在制定矫正计划时,应该遵循罪犯自身的意愿和特点来开展矫正工作,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强制矫正这一工作中透露出的人本关怀。“改造罪犯”需要注重罪犯的深层的社会需要,一方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出于本能而形成各种自然需要或生存的需要,这些需要经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过滤,合理的应当予以满足,并且注意将满足的过程与激励罪犯改造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出于“趋利避害”而期望尽快摆脱现状,获得自由,顺利重返社会,几乎是所有监狱服刑罪犯的最强烈的需要。“改造罪犯”正是要把这个最强烈的需要,转化为罪犯主体追求的目的,成为改造自己的动机和动力,也就是说,矫正人员在实施矫正时,不但应对罪犯的犯因性因素进行预防,还应从正面强化其自身具备的预防犯罪因素。例如,在已有的矫治工作开展中,亲情教育就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多数罪犯本身就是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中长大的,在成长中缺乏适当的照顾。在判刑入监以后,罪犯与家人隔离,家庭关系将面临更大的考验,这样突如其来的变故,对其家庭其他成员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设置家庭支持方案既有助于稳定罪犯的情绪,降低再犯率,同时也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以后尽快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们提倡对罪犯进行人文关怀,但是尊重罪犯的意愿并不需要贯穿于矫治的全过程。罪犯自身的素质有限,一味听从罪犯的意见可能导致矫正工作偏离正轨或者无法进行,因此我们更强调的是在科学矫正的基础上,适当地对罪犯进行人文关怀。

通过这次学习活动,我了解到了基层的实际情况,在与一线干警、循证矫正专家的深入交流的过程中,我真切的体会到矫正工作的困难性与复杂性,这些信息和材料的收集对于指导我们的教学有很大的帮助。虽然此次学习主要以监狱工作和戒毒工作为案例进行了讲解,但是循证矫正的相关理念同样可以适用于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将对循证矫正相关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了解,将循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结合,不断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模式。

                                      

                                  黄茜

 

                                                                         2014年9月17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二段32号     邮编:618000     版权所有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0     蜀ICP备15013166号-2